民進黨四名高保密級別幹部向中共販售國家機密案,台北地院今日依違反國安法與國家機器保護法判決:
- 總統府賴清德機要諮議吳尚雨:4年
- 外交部長吳釗燮(現國安會秘書長)隨行助理何仁傑:8年2月
- 民進黨中央民主學院副主任邱世元:6年2月
-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余典特助黃取榮:10年
對比一下軍人:空軍官校上校處長張銘哲遭台商吸收,在峇里島與解放軍見面並收受金錢,多次向對方提供軍事機密,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3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沒收不法所得134萬元。
當共諜都該死!
我不是要幫軍人說話!
單純一點,比例原則拿出來!依洩密程度來等比判刑!
黃取榮收情資費500萬判10年?
我想情資費應該都是以重要程度來收費的吧?畢竟一分錢一分貨,張銘哲多次洩密拿到134萬,黃取榮卻可以拿到500萬?到底是被收買的時間更長?還是出賣的情資比較重要呢?
總不可能是因為他可愛吧!?
還是,軍人命賤?只有軍人必須愛國,其他的人賣國都是「可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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