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無罪」!

 

這句話最近在社會引發了軒然大波,我本來也是對其嗤之以鼻,這感覺上就是那種輸不起的人在那邊叫囂的屁話。

 

但是轉念一想:這句話的深層意義其實很有道理!畢竟在天主教或是基督教的教義中:人,生來就是有罪的!

 

法院的判決是凡塵俗事的法規,但在天父的眼中,我們都是有罪的!(但祂還是愛我們的就是了)

 

另外,檢察官、法官、證人、陪審團乃至於制定法律的國會議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會犯錯,在有可能犯錯的情形下,就會出現誤判!這也是那些個廢死聯盟最喜歡引用的理論!

 

所以,綜上所述,「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無罪」這句話是成立的!

 

但是,法律本來就有其治國原則、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明確性原則等特質,所以同樣的標準就是要套用在所有人身上啊!

 

於是乎:

台南市議長選舉賄選案:台南市議長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與副議長林志展等 10 名被告,因議長選舉涉賄被起訴,一審台南地院認為檢方事證不足、難認定賄選對價關係,全數判決無罪。

 

土地重劃收賄案逆轉: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無黨籍,但過往有民進黨背景)在土地重劃收賄案中,一審因涉收賄 1300 萬遭重判 13 年,但二審高分院台南分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檢方並考慮是否再上訴。

 

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民眾黨)二審判決貪汙部分無罪,改判《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可得易科罰金。

 

前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蕭景田為助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當選涉行賄遭起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蕭景田等無罪,可上訴。

 

每個政黨都有些被判無罪的,請問一下講出這句話的某官員(實在是不齒提起他的姓名),照你的標準,是不是乾脆一起訴就直接以最重刑判就可以啦!?

 

反正不管怎麼判都不代表他真無罪對嗎?

 

我以前罵法官是恐龍,以為台灣的極限就是在那邊了!

但現在卻發現某些官員連恐龍都不是,差不多是草履蟲或是阿米巴原蟲層級了!說話不用過腦,因為他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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