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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貝:

撇開病理及法學那些專業到不知所謂的論點,若請妳以一個單純社會人的觀點來看的話,妳覺得在行為當時已處於精神耗弱的人,事後需不需要為當時所做的一切負全責呢!?

八月十八日中國時報C3版就有一則這樣的聳動標題:精神耗弱、性侵殺人,二審逃過死劫。

三年前侵入前妻娘家,持刀強制性交並殺害前妻15歲姪女的舒姓男子,一審被判死刑,上訴後,二審法官根據醫院鑑定,確認被告行為時屬於精神耗弱狀態,改判無期徒刑。

有的時候,我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真的有點無法釐清的迷惑。也許有人會認為齊頭式的平等無法適切地照顧到每一個人的需要,但法律畢竟是道德規範外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證社會大眾最基本的受保護權益,那試問安居樂業這四個字是不是只能出現在辭海裡頭當成一句神話呢?

只要證明自己當時精神耗弱就可以減輕刑責的話,那跟情侶吵架時甩了對方一耳光,過後再以「我當時氣瘋了」這種爛理由來道歉或尋求原諒有什麼分別呢?

我的想法也許過於單純,但我總認為成年之後,不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都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若是受罰時候只會裝無辜、其他時候卻又一付正常模樣要求享有一切該有的權利,那受害者的權益又該被放在哪裡呢!?

人生在世,若連法律都有一套雙重標準,那倒不如回歸到無法無天的蠻荒吧。

Di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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