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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值班,在辦公室裡邊喝自己做的冰滴咖啡邊看著三立新聞台裡勞工團體和綠營代表激辯的內容,我看完以後都快把嘴裡的冰滴給噴出來了!

節目裡其中一段討論的是在一例一休的體制中,如果星期六勞工被叫回來加班的話,資方該付給勞工多少薪資。

計算的基準是以勞工一個月三萬六千塊錢的薪資,而一個月三十天來計算。

於是乎,兩方一場臉紅脖子粗的辯論跟叫囂就開始了!

因為在他們的計算中,一天的薪水是1200元。
一天以八個小時計算,所以時薪是150元。

勞團的代表是說假日來上班的話,老闆應該要給前兩個小時1.33倍,後六個小時1.66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前兩個小時的時薪變成200塊,後六個小時變250,也就是原本一天1200的薪水變成1900,所以老闆除了月薪外,還要再給勞工1900。

但綠營代表跟資方代表可不是這樣想,他們說一個月三萬六已經包含了假日,也就是你就算休假躺在家看電視,一天也有1200元可以拿,所以如果假日上班,資方要補給勞方的部分是1900-1200=700。

也就是假日上班,老闆除了月薪外,只需要再給勞工700元。

那,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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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部分工時制(時薪制或日薪制)勞工與雇主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於法定工時內者,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惟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者 ,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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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我們現在不討論例休,因為例休上班要加倍給薪,而且還要補休。

現在講的是一例一休中的一休。

法律上規定的是這樣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以這樣的法律來看,勞方跟資方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兩邊好像都有理。

但實際上呢?

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的假設早就被節目製作單位挖好洞給勞方跟資方跳了!

一個月三萬六的薪水,為什麼會以三十天來計算出一天1200的日薪呢?

為什麼會認為休假在家躺著看電視也該領薪水呢?

如果這個觀念是勞方可以接受的,那退休的軍公教不是也被說在家躺著看電影憑什麼領薪水?

所以,正確來說,一個月36000的月薪,應該是以30日曆天-8個假日(例+休)=22個工作天來平均,可以得到一天的薪資約為1650。

有上班有領錢,沒上班沒領錢,天經地義。

至於特休是老闆給的有薪假,所以錢當然照領,也無爭議。

所以,休息日加班應該要以這樣的工資算:

200*2*1.33+200*6*1.66

差不多是2500。

那麼簡單的東西,民國八十二年大學聯考數學只拿十九分的我都算得出來,電視上一堆人是吵什麼的?

不知道我這樣的算法,勞工朋友有沒有覺得福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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