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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男人都是性侵害事件中最百口莫辯的一群。我並不是在捍衛男人,因為在傳統的道德及社會觀感裡,男性通常都被賦予強勢且具攻擊力的角色,當然也就比較擺脫不了加害人的形象。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蘋果日報的社會A八版裡報導:台北縣一名三十三歲的外籍已婚少婦,去年九月與一名四十五歲的黃姓已婚木工相識並外遇,半年內發生三十幾次性關係。而兩周前少婦丈夫查覺有異,跟蹤其妻到樹林一處山區,赫然發現黃姓男子用手撫摸其妻下體,當場拍下兩人的偷情照後現身抓姦。

 

本來這種妨害家庭的事件多半到此就是告一段落了,孰料四月二十二號的時候,女方卻現身警局,說要控告黃姓男子妨害性自主!?

 

很有趣吧!

 

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妨害性自主這東西通常是不太可能對同一個人重複施罪的,也就是說很少會有人強間同一個人兩次以上,但是,如果加害人握有對被害人不利的東西(如裸照或是其他可供要脅的物事),則有可能以此對當事人長期加害!

 

只不過,當整起事件被女方老公抓姦在…山後,一直隔了兩個禮拜女方才提起妨害性自主之訴,這當中的時間差實在是耐人尋味!

 

假設說女方真的是受脅迫而在半年內與黃姓男子連續發生三十幾次性關係(六個月以三十次計,一個月五次,平均一個禮拜就會有一次唷)的話,應該在當時就直接跟警方報案,畢竟妨害家庭跟妨害性自主這兩條罪在情理上是無法並存的,之所以拖了兩個禮拜的原因我想應該會有兩種,一是因為她是外籍新娘,對台灣的法律規定乃至於風土民情仍不了解;二是因為需要一段時間沉澱後才能提出正式的告訴!

 

當然,有正面的假設就必須要有負面的假設,我們當然也可以假定說之所以拖了兩個禮拜後女方才正式提告的原因可能是跟老公在那起事件後不斷爭吵,為了將責任完全推在黃姓男子身上,逼不得已才安他一頂性侵犯的帽子;又或者這根本是一場仙人跳,要用比妨害家庭更重的妨害性自主罪名要黃姓男子賠錢了事!?

 

我們不是當事人,事情的真相雖然只有一個,但是很多時候連柯南加金田一都會被這些家務事搞得暈頭轉向,但事情的真相有賴檢方(因為妨害性自主已經變成公訴罪了)去理清,我們旁人無從置喙,比較有討論空間的便是這整起事件的最大輸家毫無疑問的是那名喜歡亂搞人妻的黃姓男子。

 

如果真的是性侵害的話,那二話不說有牢獄之災等著他,就算只是單純的婚外情,也必須要提出相關的證明才能洗刷自己妨害性自主的污名,而在這之前的一些左鄰右舍及家人的不諒解,我想就夠他受了,況且就算真的是兩情相悅,妨害家庭這條罪逃也逃不掉…

 

男人就是這樣子,永遠學不會什麼叫做「不用錢的最貴」這句話的道理,嫖妓當然犯法又花錢,但跟人妻偷情還是一樣犯法又花錢,兩相比較之下,當然是嫖妓的好,畢竟,選擇性還稍微多一點,不像人妻(不管是別人的還是自己的)來來去去就是那麼一個兩個,沒有變化就算了,像文中的案例,人家老公一開口就是要一百二十萬和解,就算全部加起來黃男跟那位人妻上了四十次床好了,平均一次就得花三萬耶!三萬塊錢我想都可以援助不少失學少女了吧!?

 

所以,我決定要在我的房間貼一張公告:人妻和未成年少女請勿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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