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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陸戰隊隊員的一份子,有的時候我發現我比一般人還要再孬種一點說…

 

社會不管再怎麼進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管再怎麼和善,有很多時候某些紛爭還是得需要用到武力解決,但人類又是一個相當注重假平等的物種:拿槍的人跟空手的人決鬥是不公平的、男人跟女人打架是不公平的、個兒大的人欺侮個兒小的人是不公平的…

 

也因此,「傳說中」受過嚴格訓練的陸戰隊跟一般人打架,也是不公平的。

 

對於這樣的不公平,社會上多半會以輿論甚至以法律的力量來作為制裁,退伍人員當然可以不必在意這些個勞什子玩意兒,但是軍職人員卻必須接受所謂的軍紀制裁。而更不幸的是,我偏偏又是一個現役的陸戰隊隊員。

 

所以搞到最後,不管我體能再驃悍,遇到一些需要用武力或拳頭解決事情的時候,我竟然只能鼻子摸一摸跟別人哈腰說抱歉。

 

以和為貴?也許是吧?

為五斗米折腰?也許是吧?

 

只不過當犧牲與忍耐都到最後關頭的時候,到底又該如何呢?

 

蘋果日報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頭版報導花蓮東華大學一名女學生於二十二日深夜獨自騎機車回校外租屋處途中,卻被四十五歲的黃信仁騎車故意將其撞倒,然後將她拖行到農田裡以一塊大石頭猛砸其左臉後性侵得逞。

 

當時女學生的室友看到女學生的機車倒在路邊,緊急報警並通知房東及同學後,當場發現黃嫌的惡行惡狀,一群人衝入農地將黃嫌打到鼻青臉腫,而當警方事後帶黃嫌到現場模擬的時候,女學生的父親跟男友更是氣得上前想毆打黃嫌。

 

以法律的觀點來說,犯罪人員自然有其法律來制裁他,所以當一切都進入司法程序的時候,就沒有他人可以再行對罪犯進行懲罰的餘地,畢竟不管是罰款、拘役、收監乃至於槍決,當處罰執行過後,就表示其所犯的過錯一筆勾消了。

 

我並沒有歧視再生人(曾犯過錯被關而有悔意的一些朋友)的意思,畢竟浪子回頭金不換,但以一個受害者家屬甚至於是朋友的觀點來看,我真的不知道法律對犯罪者所施以的懲處,真的就可以完全洗刷其罪愆嗎?

 

以這樣一個案子來說,表面上是一個女學生遭受性侵,但是,實際的情況是之前已經有好幾個人都已經受害、加上對受害人爾後生活的影響、被害人家屬對此事件所必須付出的努力、女學生以後跟其男友間可能產生的陰影、學校為了改善治安所必須花費的大筆經費、甚至於整體社會的不安及其他身心未成熟者模糊該類刑案…等的一些成本,難不成就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可處的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可以弭平的嗎?

 

法治的社會有其好處,但是卻也有其不盡公允之處,當我們看到電視上家屬追打著罪犯要給他們一個教訓的畫面可能會覺得家屬太過衝動。但如果設身處地想一下的話,假設我今天是女學生的男朋友甚至於父親,我沒把那個王八蛋打死的話我情願不姓張!

 

我也知道以一個軍人來說,我被要求要嚴格遵守所謂的軍紀及維護所謂的軍譽,所以我很多時候表現得跟沒卵蛋的男人一樣,但是,如果真的發生此類的事情,我甚至希望法律除了現行的懲罰外,可以再另外多訂一條說受害者者家屬可以享有三次與罪犯公平幹架的機會,三次過後沒把他打死的話,罪犯就可以無罪開釋,我想這樣以暴制暴的手段或許野蠻,也不盡符合現在文明社會的潮流,但是不管是撫平受害者者家屬心情、懲戒罪犯甚至於改善治安方面應該都會有相當的幫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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