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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蘋果日報A五版裡說台北縣一名新婚兩個多月的男子,因妻子遲遲不肯辦理登記,懷疑妻子與前男友有染,月前請徵信業者跟監,果然發現妻子與前男友數度出入汽車旅館,但警方以其身分證配偶欄空白為由,拒絕協助捉姦。本月十三日由男子親自埋伏,衝入汽車旅館搜出通姦證物,控告妻子前男友妨害家庭。

 

這個案子對我來說其實滿有趣的,報導中有位姚本仁律師表示說,我國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具有兩人以上證人,男女雙方就算完成具法律效力的結婚行為,遇類似狀況,民眾前往警局求助時,警方不應輕率拒絕。

 

這又是一個理想主義者對實際執行者不諒解的可憐狀況,沒錯,我國現在的確是只要是經過公開的儀式、加上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為證的話,就算是當事人沒有到戶政事務機官去辦理結婚,他們的婚姻依然是有效的。

 

但是,話雖這麼說,當一個警察遇到一個男子尋求幫助,說要到汽車旅館捉姦,但是遍尋他的身分證跟個人戶籍資料都沒看到他有任何婚姻紀錄時,要警察先生如何相信這段婚姻是存在的呢?

 

最好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帶著當初結婚的紀錄影片、宴客的紀錄、禮金簿、還得把當初的證婚人請過來警局說明才能證明說那在汽車旅館跟別的男人翻雲覆雨的女子才是當事人的髮妻吧!

 

講一句實在話,值班員警又不是吃飽了撐著沒事做,光理你這起家庭糾紛就可以向內政部長交差了,如果不是當事人提起足夠的證據,警方哪有辦法光憑一個男人的一面之辭(那男人的身分證配偶欄上還沒有女方的姓名唷!)就冒冒然地闖進汽車旅館裡頭去喝令那躺在床上的兩條肉蟲不許動呢?

 

如果這形成一個慣例的話,那如果哪天我看到林志玲跟某男子進出汽車旅館,我一定二話不說衝到警察局裡說現在在那房裡的女人是我已經結婚卻還沒有登記的妻子,請警察大人趕緊幫我破門而入,我要看看那賤女人要怎麼跟我解釋!?

 

唉,當一個男人向警察請求幫助說有人在妨害他美滿家庭的時候,警察是不是也該從另一個角度去保護那可能是無辜女子的隱私權呢?

 

可能是我還沒有遭遇過那如此令人不堪的場景,畢竟對一個男人來說,戴綠帽實在是一件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事情,當男人遇到這樣可謂奇恥大辱的事情時,有人自殺、有人殺人、有人遁入空門、有人變成gay…

 

等等這些不一而足的情形都證明了男人在面對這樣的情形時是不理性且會運用一切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的。

 

只是,我一直在懷疑說所謂的捉姦,其真正的目的到底在哪裡呢?是要挽回另一半的心?是要給那野男(女)人一個教訓?還是只是單純地想要自己出口氣?

 

我想,透過捉姦的動作想要挽回另一半的心,這真的是緣木求魚的事情,畢竟要另一半與別人盤腸大戰的同時,您老人家帶了一票警察跟偵信社人員在他們脫得精光的時候破門而入,又是大聲嚷嚷、又是四處拍照的,更有甚者連衣服都不準穿,然後接下來必定是惡言相向、拳打腳踢…這樣的情況下,對方的心沒離你越來越遠就不錯了,還談什麼要挽回對方呢?

 

而如果是要讓自己出口氣的話,我也真的不知道當一個男人真的親眼看見自己的女人躺在別人的懷裡時,他的心裡是真的出了一口氣還是會越來越氣。

 

這樣看來,似乎不管怎麼說,捉姦的目的似乎只剩下要給那野男(女)人一個教訓的樣子了。話是這麼說沒有錯,但按照現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而言,好像妨礙家庭的罪只會處罰到所謂的第三者而已,但是讓我們平心靜氣的想一想,一個家庭會出問題,問題可能只會出現在那所謂的介入者身上而已嗎?當是人以及當事人的配偶難道一點關係跟責任都沒有嗎?

 

婚姻只所以神聖,我想並不光是因為它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而是兩個人不管如何都會深愛著對方以及對彼此不離不棄的感情,才是婚姻的神聖所在,當對方背棄了這個兩人所共同組成的團體時,再去責怪誰其實都只是多餘的心傷,倒不如就成全吧,當家庭不再是一個家庭的時候,又何來的被妨礙之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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