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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地獄!獸父逼3國小女兒「4P」⋯ #LINE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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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看到這種新聞,我都會覺得憤慨。
除了對於獸行感到不齒外,偶爾也會對法官的判決不符社會期待感到無力!
現在還要對記者大人的用字感到難以捉摸?
判處1799年?
還是求處1799年啊?
一審判30年已經是1/60的刑度了,改判25年,變成了1/72的刑度?
搞不懂,不知道是法律條文太艱澀?是我沒讀書?還是記者大人的文字已經超凡入聖了?
只不過,問了在當法學副教授的同學,他說這段話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我國刑法的有期徒刑最高就是三十年,再上去的刑度也都只是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效果的。
債多不愁,這四個字依舊放諸四海皆準。
立院諸公們,可否放下一些對立,認真審度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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