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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要不要給感謝金?

這問題好像沒什麼好議論的不是嗎?

中華民國民法805條就有規定了,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我們國家是這樣,其他國家不知道有沒有差異(因為台灣以前的上限是三成喔!),我們常常會用有利於自己的角度看世界,說什麼舉手之勞,說什麼路不拾遺,說什麼人性貪婪?

屁!

該給的報酬本來就該給!

大家都忘記了一點,幫忙叫情份,不幫是本份!

當彼此沒有情份,你又不盡本份,還要上網取暖討拍?

我的感覺是,該給就給,人家收不收則是看人家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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