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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酒攤裡有個兩年前離差的友人。

席間當然會對彼此近況關心一下,結果沒想到他仰頭猛灌了一杯海尼根後,說他被他們單位的替代役男告性騷擾!

下禮拜要開性平會。

當場所有人很沒義氣地笑到肚子痛!

因為這個快四十歲還單身的八十公斤漢子,從認識他開始,他就汲汲營營在交女朋友,雖然老是被打槍,但還是屢敗屢戰。

當然,我不是說追女孩子的男人就不會對男人性騷擾,而是以他的個案來說,我只能說故意的可能性不大。

這就讓我開始思考,性騷擾的定義其實最近已經被放大到似乎有點浮誇的地步,有的時候甚至於成為某些有心人士利用來詆譭甚至於傷人的利器。

當然,性騷擾的定義是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會成案,但某些案例卻讓人啼笑皆非。

先撇開某南部知名首長跟立委間勾肩的性騷擾案,這種政治色彩比情色更精彩的案例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

像我就曾經聽過排自助餐夾菜,前面的女生告後面的男子端餐盤的時候,眼光瞄到她屁股!

那以後排隊,是不是所有人都要跟趙建銘一樣頭抬得高高的才行啊?

個人的感受固然重要,社會群體的共同生活界線也該被考量。

許多時候也許是雙方對肢體碰觸的解讀不同,造成誤解。

只是,有些敏感部位是不能碰的禁區,這便沒有模糊的空間,就算是無意,還是會造成當事人的困擾。

當中的分吋拿捏,不是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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