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才剛剛貼完一篇「國賠的意義跟範圍在哪裡?」,沒想到今天就看到其中我舉的一個山難的國賠案子又上了新聞。
溫故知新一下吧,2011年中山醫學大學的學生張博崴獨自登山而發生山難,事後張的父母提出國賠,認為南投消防局搜救不力,最後在一審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在採納張生家屬及律師的說法,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接獲通報後,竟拖到翌日才派搜救隊上山,且過程中也沒有主動向熟悉山況的民間登山救難團隊求助,整個搜救漫無章法才會延誤搶命的黃金時間,而且救難隊花了51天都沒有結果,山友沿著相同的搜救路線花一個小時就找到張生,認定南投縣消防局「系統失靈、反應低落」,確有疏失,判賠267萬元。
對此,張的雙親強調,會做這樣的決定絕對不是為了錢,而是希望政府更重視登山安全。
我先說一個邏輯的問題:
根據張生家屬及律師的說法,南投縣消防局接獲通報後,竟拖到翌日才派搜救隊上山,且過程中也沒有主動向熟悉山況的民間登山救難團隊求助。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出這句話的矛盾?
這句話第一點指出的就是:南投縣消防局是不熟悉白姑大山的山況的!
甚麼都不要說,先來看一下甚麼東西叫消防?
消防之意義係指:「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防除火災、水災、地震等災害,或以減輕上述災害之被害為目的,並以預防、警戒、鎮壓災害為手段之行政作用」(陳弘毅,1996)。而消防隊設置的四個目的:預防火災的發生、防止生命及財產的損失、侷限火勢、撲滅火災。
從單純的消防這兩個字看來,山難?關消防局屁事!?
但是因為消防隊擁有「高度機動性」、「團隊合作」、「工作具危險性」、「重視事前的預防工作」、「工作壓力大」及「工作性質與民眾高度相關」等特性,在現在的消防法規中,及明文規定消防人員的三大任務,為火災預防、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並達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說實在的,如果老是要把抓蛇、捕蜂、勸阻跳樓、溺水跟山難搜救也都算在「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的範圍的話,我真的不知道一個消防局該配備多少的人力裝備才能夠應付這些層出不窮的事故。
拿被告的南投縣消防局來說好了,根據他們的官方網站(http://www.ntfd.gov.tw/introduction.html)說法:「現本局消防人力己達266人、各計消防車輛3輛、救護車16輛,不分晝夜投入救災救護工作,維護本縣縣民生命財產安全。」,這兩百六十六個人還要再分成局本部、三個大隊及二十二個負責各個地方事務的分隊,如果按照經驗法則,鄉下地方的消防分隊有十五個人就要偷笑囉!
這代表什麼呢?
我以一個消防分隊十五個人來做計算好了,以三分之一休假、三分之一備勤、三分之一值勤的比例來算,在南投縣政府接獲通報後,首先要先確認案發地點跟接下來要搜救的範圍會跨越幾個分隊的業管區域,假設說跨越兩個消防分隊轄區好了,在單位的人數是二十個,但絕對不會二十個消防員傾巢而出,把自己的轄區放空城,了不起把備勤的十個人員先集合起來,針對山區的可能狀況先做圖上研究!
我知道山難有其黃金搶救時間,但山難搶救又不是到街頭巷尾找小狗,拖鞋短褲穿了就可以拿著手電筒沿街叫喊「小黃~~你在哪裡?」,要考量的東西包括破曉及終昏的時間、登山客的可能的行進方向、容易走錯的叉路、目前消防分隊的現有裝備及各項聯絡事項等等‧‧‧
救難的原則是不能讓自己陷入危難之中,不然說不定人都還沒救到,需要救援的人又多了好幾個!
所以才會說救難需要專業!
不幸的是,專業的救難團隊喊了很久,卻從來沒有成立過,八千八百億的前瞻預算連提都沒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政府機關裡還是只能利用消防體系來「權充」救難隊。
所以就會產生當政府收到通報時,就只能從現有的消防人力抽騰出可以用的人力,而這些人力對山難發生地點的氣候跟地形並不一定了解啊!
在招集(返)人力、任務提示、裝備檢整、對口聯繫、請求支援及各項情況分析後,如果已經入夜,我想一定是等到隔天再開跋前往救難,才不會再造成意外。
我知道家屬的心情一定是希望救難隊可以早一秒是一秒進行救難動作,但是許多的限制因素是現場指揮官為了他團隊的安全所必須要去貫徹的紀律。
就像是火場裡頭雖然還有人受困,但是消防隊會完全不顧火勢及火場險惡,貿然進入救人嗎?
你的命是命,消防員的命就不是命嗎?
不管是消防員、警察或是軍人,接到「救人」的任務,沒有人會擺爛或是故意拖延,搞清楚,這對他們來說不只是一個工作,而是一份志業、一項功德更是一個任務!
但是,消防局沒有錯嗎?
我認為是有的!
而且錯是在「消防局」,不是在第一線從事「救難工作」的「消防員」!
最主要的缺失在於沒有負起資訊統合及有效指揮調度這部分,這一點,消防局難辭其咎!
今天如果法院檢討的是消防人力不足或是裝備缺乏,我相信沒有人會有意見(當然,那些只會嘴砲,不管基層實務的何不食肉糜官僚一定會有意見);但今天法院是以「系統失靈、反應低落」來判定國賠,讓人開始對所謂的我們國家的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完全跟食物嚴重脫節感到悲哀!
國家真的有救難系統嗎?
如果真的有,為什麼還要去求助「民間有經驗」的登山救難團隊?
如果熟悉山況的登山救難團隊隸屬於這個救難系統,那就應該在第一天就投入救難,而不是等到五十一天過去了,再排除消防局走過的路線去發現張生竟然是在溪谷峭壁下切五百公尺那個幾乎沒人會去選擇的途徑!
再者,讓我們回過頭來看這起山難的發生,登山的張生有沒有責任?
我單純就網路上網友們提出的質疑來說好了!
張生第一次攀爬百岳就選擇了岳界公認最難單攻的白姑大山,是否高估了自己能力?
事先的裝備整備並沒有達到登山要求。
天候不佳卻選擇傍晚上山。
迷路後沒有返回原路,反而越過五百公尺的溪谷去取水?
為何沒有打電話給119或救難中心,卻打電話給女友?
可以支撐45日,為何都不呼救且以其他求救方式通知外界?
許多的假設都隨著張生亡故而沒有答案,但是,「死者為大」並不能消除這起事故其實起因是因為張生自己先造成的疑慮。
而且因為這起國賠事件的影響,2015年一名林姓登山客攀登干卓萬山失蹤時,首次沒有民間救難團體願意過來支援!
做好無功(別忘了某個傢伙被救後還說台灣的救難有很大進步空間)!打破要賠!在這樣的判決成立後,誰敢上山救難啊?
張生父母說會做這樣的決定絕對不是為了錢,在國賠確定時,他們就說要把這筆錢全額投入「博崴面山教育基金會」,推廣面山教育並與政府一起建立安全的登山機制。
張生父母其實在事件過後,積極參與、促進並推廣許多登山的機制及系統改變,這一點我深表贊同及欽佩,所以我先不講所謂基金會的運作其實有一些運作的空間,而且以一個可能有缺失而造成山難來做為面山教育基金會的名字,我也先不講後續的基金會資訊會不會對消防救難工作有不公正批評的可能,畢竟我本來就是一個以小人之心來臆測所有事的男人。
但是,若真的要改善整個系統,向南投縣消防局爭取國賠就可以了嗎?
今天不管國賠成立與否,在法院判決後,對政府機關來說其實這個案子就算結案了,真正該做的是透過立法機制,創立出真正安全的登山機制及救難體系,才能消弭爾後台灣再度發生這些不幸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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