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前開始,我就覺得在性侵害的案件裡,男人一直是屬於弱勢的一族,因為不管是身為加害的一方或是被害的一方,都會背負著莫須有的壓力及誤解。
撇開一些罪有應得的爛胚子不談,如果說女人真要設一個仙人跳來陷害一個男人的話,只要找個機會記清楚男人的私密處特徵,取得他的分泌物或是指甲裡留有他的皮屑的話,不管男人再怎麼矢口否認,通常也都會被裁定敗訴。
就像是這一則新聞一樣,男人永遠都只能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提出所有的說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人,好證明自己沒有碰過那女孩兒,相對而言,女方只要一句:「他對我不禮貌!」就足以讓那男人毀於一旦,事後就算證明了男人是無辜的,卻常為時已晚。
追不到毀了他 大學女亂掰性侵
更新日期:2008/02/16 07:40 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桃園縣某科技大學一名女學生,指控同班一名男學生企圖性侵,男學生則指女學生倒追他,曾拉他的手碰觸她胸部,是「愛他不到、想把他毀掉」,後來還找新男友架住他,由她持刀殺傷他;桃園地檢署認定性侵不成立,反要追究女生找友人報復的刑責。
桃園檢方說,去年五月,廿二歲的女學生指控同班的男學生在前年四月間,把她騙到租住處,並且強脫她的衣服企圖性侵,她衝出房門才逃過一劫,控告男生妨害性自主罪。
檢察官偵辦時,男生滿腹委屈地指出,是女生主動投懷送抱、想倒追他,數度以參觀他的房間想親近他,曾一再拒絕;當天拗不過女學生要求帶她到租住處,進房後她主動抓他的手碰觸她胸部和下體,還問:「你不喜歡我嗎?」不斷勾引他。他立即縮手走人,事後女學生就硬拗他性侵。
他指出拒絕她示愛後,她就企圖毀滅他,先告他妨害性自主,去年六月廿八日又找來男友到他住處,要他為性侵事道歉,遭他拒絕後,男友即架住他雙手,由她持水果刀刺他腹部受傷,還禁止他就醫,後因疼痛難耐才被迫道歉後就醫;事後反控女學生與男友傷害和妨害自由。
檢察官認為女學生對遭到性侵的時間說法不一,且發生一年多後才告人,這段期間兩人都還連絡,加上同班其他學生說:「男學生似乎對女學生沒意思。」因而研判男學生的說法較可信,對女學生指控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不過,男學生指控女學生和男友殺傷他一事,因有驗傷證明和照片,加上涉案男友事後傳簡訊道歉,檢察官昨天對她和男友起訴,並聲請簡易處刑。
只不過,話雖然那麼說,我對下面這一則新聞還是覺得相當有意見。
女上男下 告不成網友性侵
更新日期:2007/12/13 07:30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黃姓男子與女網友發生關係,事後被控性侵害。檢方調查發現,兩人採「女上男下」方式,甚至模仿A片「顏射」情節,因而認定不是性侵,處分不起訴。
黃姓男子八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女網友,兩人互留MSN後經常聊天。八月廿一日凌晨,兩人在黃姓男子住處發生關係後,黃姓男子就收到中和警分局通知到案接受調查通知,然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女方指控稱,黃姓男子在案發前一天就在網路聊天時約她看電影,還問她要不要發生關係,她都拒絕;案發當晚她與同學逛街後,打電話給黃姓男子詢問是否要一起看電影,後來對方去接她,以「太晚了」為由要帶她回中和住處。
她當時擔心自身安全,但黃姓男子保證「不會對妳怎樣」,她才跟他回家。女方說,黃姓男子在她看電視時,竟然將她強壓性侵,她看黃「臉很可怕、一副要打人的樣子」不敢抵抗,想要站起來卻被壓著腰,後來黃說要射精在她臉上,她趕緊用手摀住嘴巴。
黃姓男子坦承與女方發生關係,但強調兩人是自然的,並未強迫。檢方從告訴人指述發現不少疑點,訊問後才發現,告訴人稱被強壓性侵無法動彈,但兩人發生關係時,卻有採取「女上男下」體位,看不出女方遭強迫的情形。
我想問的是:男下女上就真的沒有女方遭強迫的可能嗎?
如果,男方拿著一把尖刀或是其他武器的話,女方不管是在上面或是在下面,不都是遭受到強迫嗎?
如果,男方掌握了女方某一部份的把柄(裸照之類的東西),女方還不都只能乖乖地任憑擺佈嗎?
如果,男方以「暗示」性地威脅女方生命或財產的安全,膽子小一點的女性也只能束手就縛不是嗎?
有太多的方法可以強迫一個女孩子在上面,如果法官的判決只是以單純的女方在上面來判斷女方是被動還是主動的話,我想這樣的憑證實在太過薄弱!
我想,既然都已經談到這個新聞了,另外一個類似的新聞當然也要順道一提。
女流氓落網》他被逼硬上…「我恨她100分!」
更新日期:2008/01/30 07:20 記者藍凱誠、林保光/連線報導
「我恨她一百分!」遭「大姊頭」張吟霞性侵的林姓男子說,警方逮捕張吟霞,他感覺「大快人心」。對自己八天內兩度被性侵,他說:「想起仍十分不堪。」
林姓男子說,如果以分數來形容自己對張吟霞的心情,就是「恨她一百分」,他作夢也沒有想到,大姊頭竟然會當著其他同夥面,在八天之內兩度性侵他。脫離張吟霞魔掌後,一想起自己遭大姊頭當眾性侵,「就很痛苦」。現在他對異性幾乎沒反應,好像有「性障礙」;不過,張吟霞在警訊中否認性侵,堅稱林姓男子誣陷。
警方調查,張吟霞身高約一百六十公分,皮膚白皙、姿色中等,言談間江湖味頗重。去年十一月卅日,她看了色情片後,當著手下潘姓女子、郭姓男子的面,在汽車旅館對林姓男子性侵害。
林姓男子陳述,張女令他自慰,待他射精後,又令他脫光衣服躺在床上,恐嚇他「如果五分鐘內沒有硬起來,就要折斷」,他好不容易勃起,張女馬上跨坐他身上洩慾。
林姓男子表示,過程中,他因生理反應,曾摸到張女身體,張馬上板起臉說:「現在是我上你,不是你上我,只有我可以摸你,你敢亂摸就砍掉你的手」。
他說,事隔八天,張吟霞與同夥投宿高雄市另家賓館,深夜看A片後,又把他叫醒,先喝令為她全身按摩約半小時,待張吟霞「性」起時,叫他脫光衣服躺在床上,必須馬上「硬起來」,接著就跨坐上來,他感覺「真的生不如死」。
從這個新聞看來,身處在下面的那一方,通常就是屬於被動的那一方,只是,我想除非是罪證確鑿,不然也不會有人去認定說趟在下面的那一方就一定是遭受到脅迫的!
也就是說,有沒有受到脅迫,跟身處在上面或下面沒有絕對的關係,甚至於該說,有沒有受到脅迫跟某一方有沒有「硬」起來或是有沒有「濕」也是沒有絕對的關係的!
假設說這個判決成為一個有效的案例,那我擔心會不會以後所有的強姦犯都會依樣畫葫蘆,強迫女孩子在上面,完事後再射在她臉上,等到落網後再辯解說那是女孩子主動的!
唉~~~
其實從這則新聞裡,頂多只能看到那位判決的法官,在家裡的性生活應該是屬於誰想要誰就在上面的那一種吧!
只是用自己的經驗當判決的依據,我還真是覺得法官是不是該偶爾出去援交一下,好增廣見聞、貼近社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