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到底是不是天經地義的呢?
小年紀繼承7千萬債 修法才能救他們
更新日期:2007/11/18 16:30 記者:記者戴安瑋/台北報導
「一談到繼承的債務,我們就很想哭」,貧家的孩子好不容易長大將自立,沈重的債務卻讓他們未來一生還是看不到陽光!中正大學碩士班的何同學、清華大學博士班的蔡同學,以及念國二的沈同學,今天一起出面細訴自己的無奈。他們說,他們在莫名的情況下,繼承了父親、祖父的鉅額債務,但這「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壓得他們喘不過氣,午夜夢迴時只能垂淚:「社會要放棄我們了!」
立法院最近討論修法「民法繼承編」,對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改為限定繼承,但修法後溯及既往的限制只有三年。家扶基金今天舉行記者會為「窮孩子」請命,認為許多孩子繼承債務早就超過三年,政府修法不能只開窄門。三個孩子便是活生生的悲慘例子。蔡同學繼承了260萬元債務,20餘年下來本金加利息,已是千萬元債務;何同學則面對祖父遺留7000萬元,沈同學則是媽媽生前欠下100萬元的卡債,三人一想到這些債務就紅了眼眶,因為法院已經強制執行。
何同學今天哽咽的說:「我不怕自己因貧窮被笑,只怕社會不公平、不正義,不能讓我們往上爬,給我們重生的機會」。他說,20年未與祖父往來,94年初他到郵局提款,卻發現郵局內的一萬多元全數歸零,他只好向同學借錢吃飯。媽媽和妹妹的存摺也全部被他人提領一空,他們全家繼承了祖父的高額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領走了所有存款,全家從此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原本有心血管疾病的母親,也因此罹患憂鬱症。
他說,祖父對家人並不好,全家早沒有與祖父往來。未料,祖父將債務留給孫子,88年時,他還是個國中生,卻已經背負連大人都無法承距鉅額負債,他沒有錢還,以致利息多到一千多萬元,合計快7000萬元。看著巨額債務數字那一大串的「0」,他說,原來貧窮要持續輪迴,社會階層流動性的公平正義蕩然無存,「是這個社會要放棄我們?不讓我們有向上晉升的機會嗎?」
他說,法庭上,法官也感慨的告訴他:「這是立法的疏失,害得你們三個年輕人背負龐大債務,即使是以法官的薪水也無力償還。」
如果可以的話,我想沒有人願意背一個不是自己借貸行為下所產生的債務,父債子還或是夫債妻還,其實對許多人來說都不是一個心甘情願的行為。
以前的人說當別人的保人是笨蛋,因為「保」這個字分開來就是「人」+「呆」咩,當保的人可能因為朋友或親戚在負擔不了債務遠走高飛或避不見面的時候,成了債權人討債的對象。
錢不是他用的,卻要當保人的傢伙來負責,這樣的保人不是呆人是什麼!?
保人因為如此被叫呆人,那因為自己的親人負債未清而繼承其債務的人,我想,可能會被叫衰人吧!
人沒有選擇父母親的權利,況且在很多的情形下,父母親的行為並不是做子女的人可以去加以約束的,畢竟光以年齡論,又有多少當子女的人知道自己父母在外頭到底借了多少錢呢!?又或者,當父母借錢的時候,子女們又有什麼立場去阻止或是給予諫言呢!?
如果以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此等觀點來說,父母會去借錢多半是因為要維持家庭的開銷或是為了子女的教育(我父母就真的為了我要讀研究所跟我姑姑開口借錢過),如果以這樣的狀況來說,子女該不該無條件地接受這樣的債務繼承呢?
而如果以人性本惡的觀點來說,會去借錢的人多半是為了要滿足自己的物質享受或是個人理財能力不佳(像我同學就曾因為上酒店把自己薪水花光後開口跟我借錢),如果以這樣的狀況來說,子女該不該無條件地接受這樣的債務繼承呢?
又或者,不管是哪種情況下,子女都不該繼承父母的債務呢!?
那如果上面那個不管是哪種情況下,子女都不該繼承父母的債務的理論成立的話,那父母親所遺留下來的資產,子女為什麼又有資格去繼承呢?
如果講一句不客氣的,是不是會變成一種大家好逸惡勞或是逃避責任的一種藉口呢?
不得不承認的是現在有太多的小孩在還沒有謀生能力的時候就已經背負了連成年人都不一定有能力償還的債務,又因為對拋棄繼承的法規不盡了解的狀況下,註定了這一輩子幾乎不可能翻身的命運。
這時候去指責那些個欠下債務的先人其實已經於事無補,但若就這樣放任不管,似乎也顯得這社會太過無情。
只不過,事情總是有一體兩面,有債務就會有所謂的債權,有借錢的人當然就會有把錢借出的人,也就是說,當一個債務被拋棄繼承而宣告消失的時候,是不是也代表著有一個人省吃儉用了好一陣子的積蓄就這樣人間蒸發了!?
那些他想要用來栽培他自己小孩的錢在債務被拋棄繼承後,誰又來可憐那些辛苦人呢?
其實並不是每個把錢借出去的都是想用高利貸讓人家破人亡的吸血鬼,當社會大眾一昧地認為小孩子可以不繼承債務的同時,是不是也該反向過來想一想,如果人死真的能夠債清的話,那以後有真正急需借錢的人是不是更會四處碰壁、求助無門呢?
所以,政策的制定就算是無法完美,至少也應該要完備!
當政府決定要限制債務繼承的同時,是不是也該考慮到債權人的權利,畢竟債這東西也是權利與義務難以分割的!
再者,政府既然對於遺產要抽所謂的遺產稅,那對於一些先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為什麼不能做一些補貼或是退稅的動作呢?又或者當債權人借出去的錢被債務人後代拋棄繼承的時候,也應該要納入免稅額的一部份吧…
可憐之人,也許有其可恨之處,但是,不管他是可憐還是可恨,都該受到國家的照顧與保護,這才是所謂的福利國家的宗旨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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