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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前不久到過嘉義出差,那便在我的新聞資料庫裡挑一則嘉義的報導來寫一寫好囉!

 

前男友硬上報警宣示沒劈腿

更新日期:2007/06/12 16:20 記者:記者郭勝恩/嘉義市報導

翁姓女子懷孕近一個月,推算是前男友林姓男子的種,新男友不滿她劈腿,日前她向警方報案指前男友霸王硬上弓害她懷孕,但強調不提告訴,只是要透過警方證明她沒有「腳踏兩條船」。

嘉義市警一分局傳喚林姓男子到案,他表示翁女自願與他魚水之歡,做愛過程中翁女不僅主動,兩人還變換多種姿勢,只是他未依翁女要求戴保險套。由於翁女已經報案,且指證歷歷,警方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林函送法辦。

警方調查,翁姓女子(廿二歲)三年多前認識林姓男子(卅五歲),兩人陷入熱戀,隨即租屋同居;林姓男子認定翁女是他的終身伴侶,同居期間購買新屋和新車,全部登記翁女名下,貸款均由他繳納。

翁女說,今年初兩人因意見不合大吵一架,她北上工作,決定和林姓男子分手。上月初她結識新男友,月底發現自己懷孕近一個月,算一算是前男友的種;新男友很不諒解,她覺得很冤枉,才偕新男友向警方報案,但她不告前男友,只是請警方查清楚,證明她的「清白」。

 

這則新聞很短,但我卻來來回回看了好幾次才懂它到底在說些什麼!

 

簡單地來說,就是一位翁姓女子與舊男友分手之前發生過性關係,而交了新男友後卻發現自己懷了舊男友的種,在不想證明自己是淫亂女人的思考下,便只好證明自己是被性侵的!

 

天啊~~~誰來告訴我這是什麼邏輯啊!

 

這到底是應該說翁姓女子腦袋裝大便還是該說她的新男友心胸狹窄到近乎苛刻呢!?

 

女人的身體是女人自己擁有自主權的,今天一個女人懷了別的男人的孩子,代表的並不是說她淫蕩、腳踏兩條船或是不愛她現在身邊的男人!

 

其實這只能說當她在排卵的時候跟她做愛的男人剛好不是她現在的男人罷了…

 

感覺上我們社會還是有很強烈的處女情結!

 

也許大家對那片處女膜已經不是很在乎了,但是,卻仍強烈地要求說除非是遭到強迫,不然任何形式的不貞都是不被容許的!

 

我知道很多人都還有這樣的想法,就是說他們會說不在乎對方的過去到底如何,只要從現在開始他(她)是屬於他們一個人專屬的就可以了!

 

屁!

 

男人會這樣想叫沙豬!女人會這樣想的話叫沙豬母!

 

每個人都該對自己的身體負責,要跟誰上床是個人的自由,並不是取決在其他人的恫嚇上!

 

愛到底是種獨佔、還是種希望對方快樂的無私奉獻呢?

 

我想,這兩種情緒應該是各參其半的!

 

但是,當兩者不能在天平上取得一個平衡的時候,我想,唯一的解決方式是選擇愛或不愛,而不是去指責任何人或是傷害任何人!

 

就像是老公如果在外拈花惹草,女人可以選擇離婚以及敲他一大筆贍養費,但卻沒有資格去閹了男人或是找人去毒打那所謂的狐狸精;而女人如果紅杏出牆,男人可以選擇要不要離婚,卻不能一天到晚罵她賤女人或是叫兄弟去挑斷那小狼狗的手腳筋…

 

所以我搞不懂翁姓女子跟她的新男友到底在想什麼!?

 

如果確定那肚裡的小孩是舊男友的,只要確定那是在他們交往之前懷的,過後看是要把小孩打掉或是要生下來都可以,可以接受就繼續在一起,不能接受就分開那麼簡單,何必去報警說前男友硬上呢?

 

如果前男友真的硬上,那二話不說當然該告到他死,最好是讓他進牢裡每天被警棍捅屁眼!

 

但如果只是要證明自己沒有劈腿的「清白」,就可以誣告前男友性侵的話,那我實在是為那男性同胞不值!

 

女人的清白不是建立在那片處女膜上、不是建立在手臂上那顆赤紅的守宮砂、也不是建立在報警後的檢調證明,而是存在於自己的心態以及陪在她身邊男人的信任!

 

警察能證明什麼清白呢?

 

調查結束後警察會頒發清白錦旗乙禎給當事人嗎?

 

翁姓女子是不是新聞看太多了,政治人物每次都說司法會還一個人的清白,所以她就採取司法的途徑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傷害一個愛過自己的男人所換來的清白,能在現在待在身邊這男人身上換來多久的信任呢?

 

而如果,過後前男友獲判無罪的話,那是不是就證明翁姓女子的不清白呢?

 

這年頭啊,我看每次做愛最好都要打契約書,證明兩造都是心甘情願的,不然要是哪天任何一方翻臉不認人,我看大家的清白都得毀於一旦唷!

 

~~~對了,這種契約光是雙方認同蓋手印還不夠,還得將契約書影印一式三份,除了男女雙方各留一份當底外,更要有一份以存證信函方式寄至所屬地方警察局才行,這樣才能夠證明大家都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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