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開始覺得十四年前我沒有進屏東師範學院是一件正確的抉擇了!以前人家說當老師的是個鐵飯碗,不但每年都有寒暑假,社會的地位也比較超然一點;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老師不但不再是個鐵飯碗(流浪教師越來越多),社會地位也慢慢地從所謂的「師」成為「教書的」。
蘋果日報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生活A14版裡頭說九十五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校園零體罰,內容規定各級學校老師不可對學生實施「對學生身體實施強制力量,使學生遭受身心傷害」的體罰。
體罰是不被允許的,但是,適當的懲罰還是存在,像口頭糾正或是課餘時間打掃都是被許可的。
但是,裡頭有一項規定讓我覺得滿有趣的:也就是當教師決定要對學生施以罰站或靜坐的處罰時,要先徵得學生的同意,但一次不能超過一堂課、一天也不能超過兩小時。
這一點讓我突然覺得好笑起來!
首先是誰會同意被懲罰咧!?以權力的五項基礎來說(強制權、獎賞權、合法權、專家權、參考權),所謂的懲罰就是包括在強制權裡頭,如果懲罰沒有強制性的話,我不知道懲罰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教育部也許是本著人性本善的觀念來擬定這一條規定吧,他們認為當學生做錯事情的時候,必定相當後悔、內疚,當老師問他們願不願意被罰戰或靜坐的時候,他們會覺得老師真是個好人,對他們所犯的滔天大罪竟然只要求這樣輕微的懲罰,在滿懷感謝的心理下,除了欣然接受外,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你會相信嗎?
也許有一部份的學生真是如此,但是…我相信會有另一些學生並不認為自己做錯事情!
而如果發生有學生不服老師的判決,認為他們無法同意被懲處的話,那接下來老師該如何去做呢?
放著不管?這樣的話教育的意義和權威又何在?
威脅他們說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懲罰後,可能會有更嚴厲的懲罰等在後頭?這樣的話跟強迫小孩子接受又有什麼兩樣?
我想上述的兩種方式都不盡理想,但卻又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當學生真的不服懲罰的內容時,老師可能就會以「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心理就放棄教育這學生的機會;也有可能恐嚇他們說如果不罰站,那另外會有留校或是請家長來的手段來逼他們就範…
教育淪落到這個形式化的地步還真是讓人心寒!
對人的尊重本來就是教育該教導學生的內容,而對法律的遵守,更該包含在教育的精神裡頭,法律是沒有討價還價或是選擇的空間,沒有人可以選擇殺人不被判刑、也沒有人可以說違規停車的罰單打八折之類的。
違反規定本來就是要接受懲罰,假惺惺的人道學說要讓學生選擇只是混淆他們的道德跟價值觀,這樣教育體制下所教育出來的學生,以後如果犯法的話,會有法官跟他們說要不要選擇被槍斃嗎?(當然,條件交換的污點證人是個例外)
我認為教育真正應該教導學生的是遵守規定,當我們對規定有所異議的時候,可以循正當的管道提起訴願,就是當判決下達時,當事人是沒有資格選擇接不接受,因為就算當事人不接受,所謂的行政處分還是會強制執行。
這就是所謂法律的強制權,而教育中的懲處應該也包括在此一範疇內。
但是,法律是公平的,執法者甚至於判決者也是人,當然也會有其不盡公正之處,當我們對其判決有疑慮時,除了事後的訴願,更有權利在判決前為自己的權利辯論,也就是說,今天如果真要對學生施以罰站或靜坐的懲罰,應該是要在處罰前讓小孩子有機會為自己說話,而不是很單純地問他同不同意這樣的懲處。
再從另一方面來說,會被施以罰站跟靜坐處罰的學生大多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七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者,七到二十歲之間的是限制行為能力者),影響到未成年人權利的一些決議其實都應該要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就算是老師要讓學生選擇,是不是也至少應該要附知到他們父母,甚至於要求他們的同意呢(事前同意、事後認可的原則)?如果只是很單純地問一個尚未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學生選擇如何就施以處罰的話,會不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甚至於會有所謂的詐欺的嫌疑呢?
我可能是想太多了,我還沒結婚、我也沒有小孩,理論上這些問題我不應該煩惱那麼多的,但是,我就是覺得奇怪,像我這樣一個平民老百姓都覺得有問題的政策,為什麼教育部或是立法院的那些大智慧者都沒考慮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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